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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解任制度?产品解任是指生产商将早已送往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交还。产品解任的典型原因是所卖出的产品被找到不存在缺失。产品解任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款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无法解释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解任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导致的批量性问题而经常出现的处置办法。
其中,对于质量缺失的确认和厂家责任的确认是最关键的核心。在发达国家,产品解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强迫证书,强迫解任”,一种是“强迫证书,强迫解任”。目前,中国还没全面实施产品强迫解任制度。
由来 解任制度是针对早已流向市场的缺失产品而创建的。所谓缺失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犯规或生产线某环节上经常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性或危害环境的产品。
由于缺失产品往往具备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入到市场后,如不加以介入,其潜在的危害是极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性或环境导致伤害。例如,燃气灶不存在缺失可能会引起火灾,玩具过分柔软或锐利可能会危害儿童身体,而震撼国内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即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刹车制动器管设计上的问题,导致车辆在长时间行经中制动器忽然过热的安全性质量事故。更让人看见了产品如果不存在缺失,有可能带给的极大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不会延后很快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危害更进一步不断扩大。
因此,有适当制定涉及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失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失产品展开交还、改建等等,并采取措施避免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缺失,以确保消费者权益。缺失产品解任制度,最先经常出现在美国,实施解任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美国的解任制度年所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解任缺失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身体健康的法律中引进了缺失产品解任制度,使其应用于到有可能对公众导致损害的主要产品领域,尤其是食品。例如,先后实施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解任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中指出,解任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确保,实行解任制度不利于提升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不利于企业注目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不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势 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性,增进消费 创建产品解任制度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性,增进消费,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弥漫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给极大的隐患,甚至导致相当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
在物质匮乏的年代,人们从简单的角度而言对产品的一些缺失还可以承受,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早已显得极大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改以“买方市场”,人们的消费档次逐步提高,对产品的市场需求由简单变为侧重档次、品牌后如果说还是任由劣质产品当道的话,那么给消费者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性将无法估量,有利于增进消费,妨碍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实施产品解任制度,将促成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大大提升,从而减少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危险性,不利于夹住消费,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增进企业的发展 创建产品解任制度不利于增进企业的发展。实施产品解任制度,因其给企业带给巨额的成本代价,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必定破产倒闭,因而企业为了防止破产倒闭,必定大大通过改良技术来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这样,大自然又使自己的生产率以求提升,减少自己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企业规模以求大大的不断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度减少,在市场竞争中再度获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大大地发展,做到大做到强劲。确保产品解任制度的贯彻实施 创建产品解任制度不利于确保产品解任制度的贯彻实施。我国目前仍未创建产品解任法律制度,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如经营者找到其获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相当严重缺失,即使准确用于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依然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性造成危害的,应该立刻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诉消费者,并采行避免危害再次发生的措施。
因其对“避免危害再次发生的措施”无明确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凭此规定无法从法律上来确保产品解任制度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 创建产品解任制度不利于确保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我国早已重新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互通,当然还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解任法律制度。
然而,更加多再次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见诸报端的是国外的产品对我国的消费者实施“中外不尽相同”的政策。如在2002年5月28日,广州本田宣告为1999年8月前出厂的3560余辆广州雅阁轿车展开免费检查维修,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则公布消息,要求在全球解任250多万辆不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本田汽车中国办事处和广州本田回应,中国市场不出解任的范围之内,只是建议中国用户送来车到特约修理店检修。
另外,德国飞驰、日本日产、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在展开全球解任的时候都指出“中国市场值得注意”。他们对中国内地用户获取的服务一般是免费检修、替换问题零部件一类。
这样,这些汽车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和其它国家的消费者分担的责任几乎有所不同。“外国汽车厂商在缺失车处置问题上实施”中外不尽相同“的作法,曾多次被解读成对中国消费者的种族歧视。经过媒体的不懈质问,才找到中国的法律显然没适当的规定,才使外国厂商”合法“地种族歧视了中国消费者。” 缺失确认 产品解任标准即确认产品否不存在缺失的问题。
缺失是产品被解任的基础。《关于人身死伤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指出,“考虑到了还包括讲解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并未给人们获取有权期望的安全性”则该产品不存在缺失。英国的1978年《消费者保护法》指出,“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超过人们一般来说有权希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不存在着缺失。” 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指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失:(1)产品生产上不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不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并未给与必要警告或命令,导致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产品不合乎产品销售者的指明借贷,导致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之为缺失,是指产品不存在严重威胁人身、他人财产安全性的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有确保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所指不合乎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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