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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纠纷“半岛·综合体育中国官网”
发布者:半岛·BOB官方网站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21
本文摘要:申请人财产挽救错误谓之纠纷案情讲解 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的损害赔偿,仅有不存在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以及伤害结果并足以使申请人分担赔偿金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该证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否则上诉其拒绝申请人赔偿金的催促。

申请人财产挽救错误谓之纠纷案情讲解 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的损害赔偿,仅有不存在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以及伤害结果并足以使申请人分担赔偿金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该证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否则上诉其拒绝申请人赔偿金的催促。【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7)利民初字第791号 【案情】 2006年6月10日,原告东营市X水泥加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D水泥加工有限公司(以下全称D公司)签定买卖合同一份,誓约需方出售供方20万吨水泥生产线全部设备,合约标的额为1532244元。该合约主要条款有:“设备拆除前需方预付设备总额的30%,设备加装后,超过设计能力之日,付至设备总额的80%”,“合约签定后,两个月内开始拆除,4个月内加装完”,“供方如无法如期将设备运到需方登录地点,分担违约金30%,需方如无法如期缴付,分担违约金30%。

2006年7月5日,利津县人民法院法院了刘某与王某、东营市X水泥加工有限公司股东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在诉前明确提出保全申请,拒绝查禁本案原告的生产设备一宗。利津县法院经审查指出申请人合乎法律规定,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裁决,就地查禁本案原告所有的球磨机一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三台,同时容许本案原告长时间用于以上设备,但禁令其卖掉、藏匿、损毁。法院裁定书递送后,本案原告及D公司皆没对裁定书明确提出驳回申请人。

2006年12月4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审该起股东权纠纷,判令王某向本案被告缴纳股权转让金90万元、赔偿金经济损失99000元,判令本案原告不分担民事责任。王某上告明确提出裁决,经二审审理,2007年3月1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东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决生效后,本案原、被告皆没明确提出中止查禁的申请人,(2007)利民保字第8号挽救裁定书月底2007年8月4日丧失法律效力。因原告债权人,2007年7月2日,原告向D公司缴纳违约金40万元。

从挽救裁决做出后至2007年8月4日,所查禁的设备仍然在展开生产经营。[案情分析] 【分歧】 关于本案有两种有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被告的不道德包含侵权行为,原告因其错误的挽救不道德而遭到40万元的经济损失,回应被告应该不予赔偿金。第二种意见指出,被告申请人挽救的不道德虽然对原告的财产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了阻碍,但被告并无侵犯原告合约利益之蓄意,其不道德与原告所遭到的经济损失之间亦不具备因果关系。原告拒绝被告赔偿金该40万元的经济损失,理由失当,不不应反对。

#p#分页标题#e# 【评析】 本案是一起错误申请人财产健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现有的唯一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该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该赔偿金被申请人因财产挽救所遭到的损失。但是何种情况才算申请人有错误?如何准确确认因财产挽救遭到的损失?法律都没不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操作者中不存在相当大艰难,有利于法律规定的实施。

笔者指出,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他人损失的不道德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归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罪过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分担民事责任的不道德。追究责任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须要确认其不具备侵权行为的包含必需不具备的四项条件,即伤害、伤害与行为人不道德间的因果关系、罪过及不道德的违法性。

本案中,被告因申请人挽救的主体错误导致原告受到经济损失,事实清楚,可以指出,被告的不道德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对结果的再次发生具备罪过,同时其不道德也具备违法性,但被告否不应分担民事责任,还要实地考察被告的侵权行为与伤害结果若无因果关系。伤害与不道德之间遗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伤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胜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的损害赔偿,仅有不存在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以及伤害结果并足以使申请人分担赔偿金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该证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人不道德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分担民事责任的广泛拒绝。如果被申请人遭到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就无法归责于申请人。

如何确认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伤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笔者指出不应融合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展开实地考察,并融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确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指出本案中被告的不道德与原告遭到损失不具备因果关系。首先,被告申请人挽救主体错误是被告遭到损失的条件,而非原因,原告遭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没展开驳回,被告的错误申请人只是为原告遭到经济损失获取了条件,而不是原因。

同时该条件不是不能补条件,即被告的申请人不道德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再次发生完全相同的结果,其不道德对原告遭到损失只是获取了一般条件,非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因而不包含非常因果关系。其次,原告遭到经济损失40万元的原因,是其自己的不道德所致。

在法院发布命令裁决查禁合约标的物时,原告应该向法院驳回并拒绝展开驳回,并几乎可以通过驳回由法院挽救合约价款而之后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没展开驳回。可以确认,是原告自己的不道德造成其债权人,也是其遭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

第三,被告没侵害原告权利的蓄意,被告申请人挽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原告在股东权纠纷中藏匿、移往财产,并无恶意挽救之目的,如被告告诉原告与D公司签定有买卖合同,与申请人查禁设备程序繁复、权利构建漫长比起,似乎不会申请人挽救合约的价款。另外,合约具备相对性,被告作为第三人很难理解原告的交易情况。可以指出,被告没侵犯原告合约利益之蓄意。综上,被告虽申请人挽救错误,但其不道德与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应上诉原告拒绝被告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的表达意见,笔者指出法院的裁决是准确的。

[案情结果] 【审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指出,被告申请人对原告的生产设备采行挽救措施,法院判令原告不分担民事责任事实清楚,可以确认被告申请人挽救的主体错误。本案必须处置的问题是被告在申请人挽救时主观上否坚称原告与D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即否有侵犯原告合约利益的蓄意,该保全申请与原告遭到经济损失之间若无因果关系。关于被告否有侵犯合约利益的蓄意。被告在2006年股东权出让纠纷中拒绝原告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被告指出原告公司的性质是一人公司,应该对缴纳股权转让金分担缴纳责任。

而根据查明,原告是有限公司而非一人公司,据此本院判令原告不承担责任。但可以确认,被告将原告列入诉讼当事人主观上没欺诈诉权,仅有是对事实了解错误。被告驳回诉前保全是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利,并无恶意挽救之目的。如被告告诉原告与D公司签定有买卖合同,与申请人查禁设备程序繁复、权利构建漫长比起,似乎不会申请人挽救合约的价款。

另外,合约具备相对性,被告作为第三人很难理解原告的交易情况。故被告没侵犯原告合约利益之蓄意。

关于被告申请人挽救与原告遭到经济损失之间若无因果关系。首先,原告遭到经济损失40万元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的不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财产挽救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决上告的,可以申请人驳回一次。

驳回期间不暂停裁决的继续执行。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法院发布命令裁决查禁合约标的物时,原告应该向法院驳回并拒绝展开驳回,并几乎可以通过驳回由法院挽救合约价款而之后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没展开驳回。

可以确认,是原告自己的不道德造成其债权人,也是其遭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其次,被告申请人挽救的不道德,是原告遭到经济损失40万元的条件而非原因。原告遭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没展开驳回,被告的错误申请人只是为原告遭到经济损失获取了条件,而不是原因。最后,被告的错误申请人不道德这一条件不是必要条件,因而不包含非常因果关系。

可以指出,被告的不道德不是原告遭到损失的不能补条件,被告的申请人不道德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再次发生完全相同的结果。被告的不道德对原告遭到损失只是一般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不具备因果关系。综上,被告申请人挽救的不道德虽然对原告的财产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了阻碍,但被告并无侵犯原告合约利益之蓄意,其不道德与原告所遭到的经济损失之间亦不具备因果关系。原告拒绝被告赔偿金该40万元的经济损失,理由失当,未予反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决上诉原告东营市X水泥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法规] 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现有的唯一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该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该赔偿金被申请人因财产挽救所遭到的损失。

但是何种情况才算申请人有错误?如何准确确认因财产挽救遭到的损失?法律都没不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操作者中不存在相当大艰难,有利于法律规定的实施。笔者指出,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他人损失的不道德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归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罪过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分担民事责任的不道德。追究责任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须要确认其不具备侵权行为的包含必需不具备的四项条件,即伤害、伤害与行为人不道德间的因果关系、罪过及不道德的违法性。

本案中,被告因申请人挽救的主体错误导致原告受到经济损失,事实清楚,可以指出,被告的不道德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对结果的再次发生具备罪过,同时其不道德也具备违法性,但被告否不应分担民事责任,还要实地考察被告的侵权行为与伤害结果若无因果关系。伤害与不道德之间遗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伤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胜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的损害赔偿,仅有不存在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以及伤害结果并足以使申请人分担赔偿金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该证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人不道德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分担民事责任的广泛拒绝。

如果被申请人遭到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就无法归责于申请人。如何确认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伤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笔者指出不应融合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展开实地考察,并融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确认。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指出本案中被告的不道德与原告遭到损失不具备因果关系。首先,被告申请人挽救主体错误是被告遭到损失的条件,而非原因,原告遭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没展开驳回,被告的错误申请人只是为原告遭到经济损失获取了条件,而不是原因。

同时该条件不是不能补条件,即被告的申请人不道德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再次发生完全相同的结果,其不道德对原告遭到损失只是获取了一般条件,非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因而不包含非常因果关系。其次,原告遭到经济损失40万元的原因,是其自己的不道德所致。在法院发布命令裁决查禁合约标的物时,原告应该向法院驳回并拒绝展开驳回,并几乎可以通过驳回由法院挽救合约价款而之后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没展开驳回。

可以确认,是原告自己的不道德造成其债权人,也是其遭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第三,被告没侵害原告权利的蓄意,被告申请人挽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原告在股东权纠纷中藏匿、移往财产,并无恶意挽救之目的,如被告告诉原告与D公司签定有买卖合同,与申请人查禁设备程序繁复、权利构建漫长比起,似乎不会申请人挽救合约的价款。另外,合约具备相对性,被告作为第三人很难理解原告的交易情况。可以指出,被告没侵犯原告合约利益之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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